基本法草委會第六次全體會議的有關人士的表態,為香港人帶來了更多訊息。使關心香港的未來前途及基本法的香港人,對於已過了兩年的基本法起草及諮詢工作,可以因其輪廓的逐漸浮現而得以開始認識其部份面貌。 在整個基本法中,涵蓋的範圍雖然廣泛,但較受關注及具爭論性的,主要是政制的問題;其他就是文教界、工商界及專業人士所各自關心的;文化教育體制是否可以維持?宗教自由可否得到保障?專業資格怎樣可以確保?與及自由經濟體制及低稅率政策是否可以維持等。而上述各問題中,政制的發展尤為中英政府所特別重視,只要港英方面有任何蛛絲馬跡,中方立刻反應強烈,馬上”叫停”,務必使港英不能有任何”偷步”的”小動作”。 毫無疑問,政制如何發展,關係于香港未來前途至距,其備受所有關心香港的人所矚目,自然是不難理解;但避免”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來出現與中央政府在”對抗”或”失控”的現象,卻是中方所認為必須要預防的。故此,政制怎樣設計?行政長官如何產生?與及為提防港英屆時不合作,以至不能順利過渡,而將第一屆特區政府產生的辦法,與第二屆及第二屆以後的政府分離,便成為中方所關注的問題。 在這裏,筆者想先談談特別行政區首長的產生的問題;儘管有關的提案,在一年多來已分別由不同的人士或以個人、或以聯署方式提出,一些團體更以具體行動爭取支持,如火如荼;而北京方面心目中的”理想”制度也已逐漸浮現、如箭在弦,再談此一問題,似乎為時已晚,但由於現時正是基本法初稿具體條文開始草擬,俾能在今年五月公佈的重要時機,將來條文所規定的具體內容,究竟以那些意見作為主流,目前可說是一個重要階段。故在這個時間,表達一些個人看法,可說是筆者自視為一種責任。 環顧在眾多的有關行政長官的選擇方案之中,一九0方案和八十人方案,可說是較具代表性,前者主張由立法局的十分一議員提名,全港一人一票產生,原因是可以限制候選人數目,加強行政與立法合作,而又較能促進民主開放及建立向市民負責的政府。 這方案的目標無疑是正確的,其精神是值得支持的,但個人認為這方案的方式不合邏輯,不可以接受;所以當該方案首次提出而徵求聯署時,筆者沒有聯署,並說明了不聯署的原因,可能因為筆者曾表示其精神值得支持,故被誤會為同意聯署。所以,當提案於八七年十一月最後修訂時,筆者即明確聲明不參與聯署。 筆者不聯署該方案,不是不贊成該方案的一人一票方式,而是有兩點原因。 (一) 長遠來說: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首長,那是最理想的制度,但基於目前現實的考慮:本港政治體制開放歷史尚短,民眾多尚未能把握本身權利,認識也尚未成熟,加以本港將來即使成為所謂”高度自治”,也不可能成為”政治實體”,任孫悟空怎樣變戲法,總不能超越如來佛祖的五指山(北京)的範圍,故在國內本身尚未充份實行地方自治,或是對於香港”高度自治”的模式,中港雙方均未建立起考驗的互信之時,企圖引進”民意”以與北京充滿”主權”及”民族尊嚴”等心理作抗衡,要北京冒”失控”的危險而接一人一票的選舉行政首長,不是櫞木求魚嗎? (二) 該方案雖提議一人一票選舉,但卻限制了提名的機會,即由十份之一的立法局議員提名,個人認為不合情理與邏輯,因為任何選舉,除了因為年齡或居住期限等依法會有不同規定外,有資格選舉的人,原則上都應有資格提名或被提名,所以該方案只容許立法局議員有提名權(實際運作上,將出現被提名者絕大多數可能也是立法局議員),是不能被接受的。 個人對於任何方案,包括全民一人一票選舉,單由立法局議員選舉,甚至完全不選舉而由北京委任,都認為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個人認為上述三種方式都合乎邏輯。就以第三項,即只由北京委任來說,英國既已將香港主權交回北京,在中方”還政於中”的強烈意識下,一切”高度自治”,”基本法”,以至甚么選舉制度,都只是北京為了既要”主要”,又要”繁榮”的政策性部署,所謂”聯合聲明”,”具有約束力的外交文件”所值幾何?故在邏輯上,假如一切”外交”、一切”建政”都從屬於策略,特別是主權之下的策略,則只要對國家”主權”及”利益”有利,則違反聲明或曲解聲明又有何不可?君不見聯合聲明中白紙黑字寫明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近來卻竟有通過大選舉團選舉官員入局之議!如此,則委任就成為最合邏輯不過了。 當然,香港人不會贊成委任,聯合聲明也規定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北京在權衡利害,當然亦不會公然採取委任方式,而寧願採取運用影響力,或是在可以控制範圍之內的方法,以選出一個香港人認同而北京亦可以接受的不會”走樣”的人選。 筆者認為:其實,假如北京真的對香港人的”忠誠”具有信心,而讓香港”高度自”及”一國兩制”,則全民一人一票選舉(任何人皆可提名或成為被提名者)或是只由立法局選舉(被提名者絕大多數是立法局議員本身),皆是最好而又可行的制度,前者類於三權分立的美式首長,後者類于英式的內閣制。但由常識判斷,北京都不會贊成,以免出現”挾民意自重”,與中央對抗的失控現象,故寧願在建制上先為之預防,而避免屆時出現”憲法危機”而引起動亂,而北京有這種想法,也很難簡單地”對”與”不對”去加以評論。 瞭解了上述的現實情況,筆者就認為”大選舉團”的方式最為可取,因為大選舉團的間接選舉方式,既合邏輯,也可減低群眾在盲目狂熱之下,選錯了只懂”煽情”及”推銷自己”的人的機會。在現實中,中方可以接受這種方式,而在民主開放上,間接選舉,也不能說不是民主。事實上,法國之總統、英國之首相,以至美國總統的最初選舉方式,不正都是大選舉團的間選方式嗎? 那么,筆者是否贊成八十方案的大選舉團方式呢?筆者的答案卻是:”形式贊同,具體內容則有極大的保留”。 因為筆者雖然贊成大選舉團的方式,卻認為所有選舉團的成員必須都是很明確地經由不同的方式選舉出來的,而每一個推舉選舉成員的界別或團體,必須都是為所公認、為人皆日可的界定團體,如民選立法局議員、民選市政局議員,具有民選身份的區議會主席或區議會代表,經由選舉法所規定有資格推舉選舉團成員的行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筆者對於八十人方案中的六百名成員有兩項質疑,其一是推選代表的不同界別的比例,及其中有些界別是否適當?其二則是選舉團成員中的非明確選舉部份是怎樣產生的?當然,選舉團龐大至六百人,會不會造成為湊夠數而至使雖同屬成員,但份量(質量)卻差異太大的現象? 八十人人方案中最最不能令人贊同的,就是這大選舉團的選舉,竟還不是自由提名、自由參選,而是由選舉團中的提名委員會,遴選三人供選舉團投票,這種與國內流行的”內部醞釀”、”等額選舉”等玩意是否太接近?會否令香港多數人不能受落而使他們連帶對大選舉的間選方式也予以反對? 香港是工商業上的奇跡城市,工商界及專業人士中的許多成功人士,珍惜香港的成就,希望保留香港的特色及活力;在保持香港的穩定上,希望香港不出現大變,在過渡期以至九七年後,不致出現”挾民意以自重”,只知向選民討好而不惜犧牲香港整體利益,致輕則使香港失去原有優點(稅率輕,經濟較少受政治干預)重則招致北京干預的後果。故彈精竭智地籌劃了這一既可為中方接受,又可保持穩定的方案,其一為神功,二為弟子的目標,包括了關乎整體利益的理知成份,我們絕不能以”只知維護工商界利益,只知討好中方”詭之。(實際上中方最大目標,亦是希望維持香港穩定,並得以繼續發展——-當然,穩定並不等於繁榮,某種穩定,所謂一泓死水,反而于繁榮不利。)只是這個方案實行起來,最後必然”走樣”,則一心以為與中方協調,在認同北京的主權及主導之下,爭取一些下放權力,以實行”有限度的自治”(不是”高度自治”)的目標是否可以達成?在理解八十人方案各位提議者的善意之餘,不能不促請其認真從詳考慮。 至於北京方面的意圖,在又要維持香港繁榮安定,又要維持主權原則,復要中港一體(政治一體,經濟兩制),避免失控,確實極不容易。但假如太注重避免失控而刻意要安排這安排那,使”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名存實亡,則難道香港人會有不明白之理?當出現大量用腳投票的人之時,才知欲速不達與適得其反,那時是否太遲? 因此,筆者建議北京方面索性就既有藍圖及底線公開,讓大家一目了然,不必胡亂猜測、浪費港人意見,不必太過擔心”失控”的現象,因為港人素來是很識得自動煞車的;同時、香港也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本身內部也會有互相制約的力量與作用。否則,搞什么顧問團之類的”指導民主”的玩意,反而會將這雙”生馬騮”玩死,寄語北京當局,要對自己有信心,對香港人的智慧也要有信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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