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門慘案接二連三,香港應恢復執行死刑

我們很多時候聽人說:”治亂世、用重典”。 當然,香港是一個繁榮安定、歌舞升平的經濟大都會,絕對不是”亂世”。 而另一方面,香港也是一個自由開放,重視人權的法治之區,當然不能像某些草營人命的地區,動不動就是覆以極刑;所以,香港也絕不可能刻意地要用”重典”。 然而,對於一些兇殘毒辣,濫殺無辜者,假如仍然以所謂”仁慈”、”人道”等為理由,反對施行死刑,則無異是對善良者的極度殘忍。 有人謂:沒有人有權為奪其他人的生命——包括依法而執行死刑的人。 也有人謂:一個人犯了事,報復絕非良策,即使是殺了人,即使將凶徒施以死刑,則遇害者也不能起死回生,徒然多損害了一條生命。 還有些人認為:萬一判案發生錯誤,若干年之後,認為已認殺害者一旦出現(過去所謂公海命案,遇害者被扔進海裏,據說辯護律師即以此作為辯護理由),或發現兇手另有其人,則被錯判已被執行死刑者,則豈非無可挽回? 上述這些理由,雖然表面上都屬振振有詞、言之成理,但我們要問:社會不能依法掠奪一個”該死”的奪去了他人生命的人的生命,難道凶徒卻可以冷靜地計劃地及有預謀地去佈局殺人,或是只不過為了些微事故而殘害他人,甚而濫殺無辜、禍及婦孺嗎? 對於一些搶劫或作案者,出發前已周密部署、帶備槍械,準備隨時發火,對反抗或異動者格殺勿論的冷血凶徒,仍然可以以”不忍人之心”,不作報復之想,而以為可以以教育再教育嗎? 至於因恐怕發生錯誤,使疑犯被誤判而造成無可補償的損失,那也是不可能的事。因為: 一、 所有疑犯都先被假設無罪,在被判刑前,他都被假設是清白的,被告無需自證自己的無罪,尚是需要由控方去證明被告犯罪的種種證據。 二、 控方的證據,必須無任何疑點,假如有絲毫不確實或可疑之處,則其疑點之利益被告,不能定罪。 三、 依香港現行法例,謀殺始足以判死刑,而謀殺必是有動機、有預謀,假如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即使一時氣憤,動武之下而致人於死,通常都只是被判誤殺而不會被判死刑的。 四、 自衛或因緊急情況之危險而殺人,不會被判謀殺罪名成立。 五、 被控謀殺者,都會自動安排有律師為其辯護。 六、 被控謀殺者必先進行初級偵訊,表面證據成立始轉解高院,經過冗長審訊程序始行定獄,此後,被告仍然可以上訴。 七、 高院設立陪審員制度,由法官引導根據庭上證供裁判陪審員一致始能罪名成立。 故整個審訊程式極度嚴密,不可能發生誤判情形,假如仍然有所懷疑的,則不應懷疑死刑執行是否正確,而是應該如何的確保審訊程序更加嚴密。 事實上,香港的法律明文規定凡犯謀殺罪者均必須判需死刑,但自從二十多年前三狼案以後,香港便從未執行過死刑,此中原因,只因英國本身已廢除死刑,愛爾蘭共和軍濫殺無辜、震撼英倫,也不能使議員老爺們改變他們的”仁慈”的心、腸,以致香港的死囚,每次請求英女皇赦免死刑時,均照赫如儀,以至後來”港督會同行政局”也照例予以赫免,以免驚動女皇這”老人家”。 但是,當我們連日來看見先後多宗怵目驚心的冷血命案,或是滅門慘案,我們能夠無動於衷嗎? 我們要問問那些所謂人道主義者,當被殘殺、奸殺或被滅門的,是你的家人或親友,你們還可以”人道”如故嗎? 要香港追隨英國不執行死刑,為什么又不依英國法例而容許同性戀合法化? 在香港越近九七年時,可能越多出現”幾大就幾大”的大封相案例,則是否應對這類”死有餘辜”的冷血份子覆以應得的懲罰,加以阻嚇,其他潛在性的犯罪份子俾善良市民的安全有所保障。 今日未設置之前,讓我們先行”港人用港法”,作為”港人治港”的先聲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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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立即停止收容越南難民

筆者從事教育工作,所關心的問題自不然以教育的問題為主。筆者看到香港教育上尚待解決的問題實在太多,如幼稚園設備及教師待遇的問題、中小學教師的培訓問題、大學學位的嚴重不足問題。而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一個良方,就是提供足夠的資源。 然而,香港就是為了資源充份,無法在百年大計的長期投資——教育上做得更好。 當香港社會不斷進步,香港學生必須將原來五年的中學恢復為六年,但卻因為資源問題。迄今仍只有約三份之一的中五學生可升讀中六。長遠來說,這必然會妨礙香港社會的發展。 讓我們看看為一個中五學生提供多一年中六教育,使他能有更好的前途,香港能夠有更多更多的人才,到底要花費多少資源? 依筆者粗略的估計,每一名中六學生。大概需要花費納稅人一萬二千元,當然,這不包括校舍的基本建設費用。 事有湊巧,一萬二千元卻剛好是我們收容一名越南難民每年所花的費用,亦即是說,我們每收容一名越南難民,便會剝奪了我們一名納稅人子弟攻讀中六的機會。 讀中六有什么重要?那問得好! 沒有讀中六,便永遠沒有機會讀大學,在本港沒有機會,也不能與外地的高等教育銜接,那是多大的損失! 然而,問題還不止此,通常一名越南難民抵達後,大多數要呆上若干年始能被安排移居外地,一名越南難民絕不止剝奪一名香港學生讀中六的機會,而是剝奪兩名、三名、甚至可能更多更多。 根據統計,目前滯港的八千多名越南難民中,超過半數是留港已達五年以上。 他們長期留港的因素有很多,譬如不願前往被安排的地方,或其所欲前往的地方,卻因沒有親友或本身條件不足夠,致無法成行。 問題嚴重的是留港越久的難民,能夠被安排移居外地的機會越少,兼且部份移居至其他地方的難民的表現又往往不大理想,加以各國的政治經濟情況、與及排斥外來移民的心理,真可謂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此所以無論香港怎樣努力接洽及要求,各國始終是口惠而實不至,願意收容的數量越來越少,作為香港宗主國——–(起碼現時還是)的英國,更率先減少收容數量,可見問題之棘手及解決希望之渺茫。 然而我們的官大人們,卻仍然以所謂有道問題而繼續收容這些難民,既有設備之不敷應用,還擬重開歌連臣角營地。 筆者實在感到憤慨,官大人們有什么權力去慷香港人之慨,甚至漠視香港本身?多尚待解決的問題,與及犧牲香港青年進修的機會。 試想這十年來,香港花在越南難民身上的錢超過十億元,這十億元可以設置多少張病床而救活多少人?或增加多少公屋單位而解決多少個家庭的居住問題? 只是因為人道——-麥理浩先生的人道!因他老人家意念一轉而要香港長期負著沉重的負擔。我們臨近的地區,包括馬來西亞及東南亞若干國家,他們還不是把難民拖回公海去?是他們不人道,還是他們的政府向子民負責。深知不可以慷人民之慨而無端背負上這揮之不去的長期負擔? 好了,讓我們談人道罷! 一九七五年南越陷共,千萬南越難民投身怒海,冒著生命危險也要逃避迫害,其情實在可憐,其境也實在可憐,香港人對此有深切感受,故在其甘冒著九死一生之險,終於浮抵香港時,則香港予以暫時收容,也是應有之義,何況那時還有一個希望,就是其他地方將會收容,香港只不過是一個短暫的、過渡時期的臨時棲身之所。 但十多年過去了,今日離開越南的,不再是當初那些若不離開即有殺身之禍的一群,而且事實證明,各國已對收容難民不再感到興趣,滯港難民將會被迫成為香港人口的一部份。 往者已已,除了要努力設法謀求解決憶已滯港的難民外,我們不容許這問題繼續永無止境的惡化下去。 我們要求有關官員不要再負責任,不要再慷人之慨! 我們要求所有民意代表,為了港人的利益,必須認真覆理這一問題,負起看管納稅人口袋的神聖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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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彙集應公佈評估準則

“八七政制檢討”綠皮書諮詢期結束。民意角力也可說是暫告一段落,剩下來大家所關注的,該是民意彙集處的報告、政府的態度、及影響于未來政制模式的情況。 此次諮詢共接獲意見書達十三萬份,這還沒有把報章上的投函評論,或是眾多集會上的言論計算在內,無論從量和質方面,與世界上任何一個地區或任何一項諮詢相比,其成績可說是空前豐碩的。 由於種種原因,為了避免夾纏到”還政於中”、”還政治民”及”主權”等等無限上綱的問題上,各國所慣常採用的、如遇重大問題即舉行全民投票的方法,老早被有關方面所否決,則廣泛而客觀地微詢及評估民意,不失為一個退而求其次的方法。 儘管大家對民彙處怎樣可以客觀地收集民意,行政局怎樣評估民意,與民意是否能夠真確無訛地反映出來?還有,就是彙集到的民意,是否真的可以作為政制改革的依歸,難免充滿存疑與觀望的心理,但是廣大的個別人士,和一些受到集團所推動的人士,都主動或被動地表達了他們的意見,所以,我們不能抹殺這次民意彙集所得結果的真實性和代表性。 有人批評某些集團透過私下或小組談話去影響一些人,尤其是有頭有面的人,再由他們發表一些言論去影響別人,與及利用系統內的渠道,印發一些問卷,甚而採取了一些極具引導性的方法,企圖產生大量的一面倒的”意見”,以影響民意彙集的結果。 個人倒不覺得這有什么不妥,在民主或開放的社會中,各個利益集團或政見團體,甚或關心社會的人,都會意圖透過種種辦法去影響別人或爭取別人的認同;至於個別人士,是否會被說服,被誤導或被飯碗威脅而作某種表達,則純粹是個人的抉擇。 事實上,除了違反法律而於法不容者以外,我們很難指斥別人誤導或威脅別人,因為香港到底是一個開放社會,相信沒有任何人或任何團體,可以強迫別人去做一些他們所不願意做的事的。 再說此次港府成立民意彙集處,各方面都傾全力鼓勵市民致函表達意見;雖然各有關方面都儘量向大為推銷已方的觀點,甚至有將之視為與論戰而不惜在各種場合擺開陣勢,但最低限度也表明了一點,就是某握有實際權力的一方,在透過官方身份的發言表態,企圖以威勢懾港人之餘,也希望在民意表態上占上上風,藉此可以在較低層次中,消除了其所不欲見到的政改模式,而避免要真正出動到公然的官方層次的對抗,則其願意參與玩”民意牌”遊戲,也不失為一件好事。 現在的問題是,經過幾度往返衝刺之後,政制檢討的”波”已踢回港府的腳下,則香港政府怎樣把這個波”踢出去? 未來大家都會關心對於這數以十萬計的意見書,政府將會怎樣予以評估,在量和質方面,如何辨別那些是純個人意見,那些是數量雖大,但基本上是同一形式、同出一源的意見;假如說同一形式的獨立性會較低,則在同一表格上所收集到的簽名又如何?還有,假如以團體名義達意見的,對於由負責人,理事會或全體會員名目呈送的,其代表性如何評估?團體內是否有進行過調查,其贊成及反對的百份比如何,抑或是團體負責人強姦會員的意見,以自己的意見作為全體的意見?此外,團體名目雖然繁多,但有些具有群眾基礎,有些卻是只有會長、主席而無會員的。故民彙處實在絕對有必然說明上述種種問題的處理準則。 此外,鍾士元爵士雖然說過多數意見未必是對的,這句話不是沒有道理,尤其在現實政治上,往往無所謂對與錯,聲音雖大不一定有效,最重要的是握有權力的人的腦海中怎樣想與及打算怎樣做。但問題是:多數意見既然未必是對,則誰人可以判定對與錯?以學者和外交家出身的衛奕信爵士最近發表其就任港督以來的首次施政報告時,也已暗示了政制改革要考慮的因素很多,民意固然是因素之一,但中國方面的意向,更是一個主要的因素,則不管真正的意見百份比如何,在現實上,港府未來政改的方向,未必會完全依照民意,尤其是當較多數意見與中國官方意思有出入之時。 事實上,香港政制改革的方向,既非決定於港府,也不是決定於香港民意,尤其是香港民意的表面現象,並非一面倒的傾向於某一類模式時,更可以振振有詞地說由於香港人意見未能一致,則香港政制未宜作過急的改變。將來如報告書真作如上的陳述時,香港人應不會有任何驚訝。只不過作為香港人,即使撇開布政司霍德先生所曾說過的”香港政府的聲譽也已押在這次民意彙集之上”之言,則大家也會不期然的想到:中國官方既口口聲聲說沒有定稿,則又何以對於香港政制的某些可能性演變,反應會如此強烈? 所以,不管已經收集到的民意會是如何?從速公佈一些合理及大家可以接受的評估準則,如實地反映民意的情況,及盡可能以大多數民意的所趨作為改革的參考(是參考而不是依照)是必須貫徹的。假如某種意見雖然較多,但未宜立即實行時,也應善加解釋說明,使大家可以接受,而避免產生情緒上的激動。另一方面,則必須明確地保證了未來發展的方向,真正朝向”港人治港”的政府過渡,方可避免予人以”跛腳鴨”或”大石砸死蟹”的感覺。信心的維持,豈是可以從托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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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大選舉團實行真正問選

基本法草委會第六次全體會議的有關人士的表態,為香港人帶來了更多訊息。使關心香港的未來前途及基本法的香港人,對於已過了兩年的基本法起草及諮詢工作,可以因其輪廓的逐漸浮現而得以開始認識其部份面貌。 在整個基本法中,涵蓋的範圍雖然廣泛,但較受關注及具爭論性的,主要是政制的問題;其他就是文教界、工商界及專業人士所各自關心的;文化教育體制是否可以維持?宗教自由可否得到保障?專業資格怎樣可以確保?與及自由經濟體制及低稅率政策是否可以維持等。而上述各問題中,政制的發展尤為中英政府所特別重視,只要港英方面有任何蛛絲馬跡,中方立刻反應強烈,馬上”叫停”,務必使港英不能有任何”偷步”的”小動作”。 毫無疑問,政制如何發展,關係于香港未來前途至距,其備受所有關心香港的人所矚目,自然是不難理解;但避免”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來出現與中央政府在”對抗”或”失控”的現象,卻是中方所認為必須要預防的。故此,政制怎樣設計?行政長官如何產生?與及為提防港英屆時不合作,以至不能順利過渡,而將第一屆特區政府產生的辦法,與第二屆及第二屆以後的政府分離,便成為中方所關注的問題。 在這裏,筆者想先談談特別行政區首長的產生的問題;儘管有關的提案,在一年多來已分別由不同的人士或以個人、或以聯署方式提出,一些團體更以具體行動爭取支持,如火如荼;而北京方面心目中的”理想”制度也已逐漸浮現、如箭在弦,再談此一問題,似乎為時已晚,但由於現時正是基本法初稿具體條文開始草擬,俾能在今年五月公佈的重要時機,將來條文所規定的具體內容,究竟以那些意見作為主流,目前可說是一個重要階段。故在這個時間,表達一些個人看法,可說是筆者自視為一種責任。 環顧在眾多的有關行政長官的選擇方案之中,一九0方案和八十人方案,可說是較具代表性,前者主張由立法局的十分一議員提名,全港一人一票產生,原因是可以限制候選人數目,加強行政與立法合作,而又較能促進民主開放及建立向市民負責的政府。 這方案的目標無疑是正確的,其精神是值得支持的,但個人認為這方案的方式不合邏輯,不可以接受;所以當該方案首次提出而徵求聯署時,筆者沒有聯署,並說明了不聯署的原因,可能因為筆者曾表示其精神值得支持,故被誤會為同意聯署。所以,當提案於八七年十一月最後修訂時,筆者即明確聲明不參與聯署。 筆者不聯署該方案,不是不贊成該方案的一人一票方式,而是有兩點原因。 (一) 長遠來說: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首長,那是最理想的制度,但基於目前現實的考慮:本港政治體制開放歷史尚短,民眾多尚未能把握本身權利,認識也尚未成熟,加以本港將來即使成為所謂”高度自治”,也不可能成為”政治實體”,任孫悟空怎樣變戲法,總不能超越如來佛祖的五指山(北京)的範圍,故在國內本身尚未充份實行地方自治,或是對於香港”高度自治”的模式,中港雙方均未建立起考驗的互信之時,企圖引進”民意”以與北京充滿”主權”及”民族尊嚴”等心理作抗衡,要北京冒”失控”的危險而接一人一票的選舉行政首長,不是櫞木求魚嗎? (二) 該方案雖提議一人一票選舉,但卻限制了提名的機會,即由十份之一的立法局議員提名,個人認為不合情理與邏輯,因為任何選舉,除了因為年齡或居住期限等依法會有不同規定外,有資格選舉的人,原則上都應有資格提名或被提名,所以該方案只容許立法局議員有提名權(實際運作上,將出現被提名者絕大多數可能也是立法局議員),是不能被接受的。 個人對於任何方案,包括全民一人一票選舉,單由立法局議員選舉,甚至完全不選舉而由北京委任,都認為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個人認為上述三種方式都合乎邏輯。就以第三項,即只由北京委任來說,英國既已將香港主權交回北京,在中方”還政於中”的強烈意識下,一切”高度自治”,”基本法”,以至甚么選舉制度,都只是北京為了既要”主要”,又要”繁榮”的政策性部署,所謂”聯合聲明”,”具有約束力的外交文件”所值幾何?故在邏輯上,假如一切”外交”、一切”建政”都從屬於策略,特別是主權之下的策略,則只要對國家”主權”及”利益”有利,則違反聲明或曲解聲明又有何不可?君不見聯合聲明中白紙黑字寫明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近來卻竟有通過大選舉團選舉官員入局之議!如此,則委任就成為最合邏輯不過了。 當然,香港人不會贊成委任,聯合聲明也規定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北京在權衡利害,當然亦不會公然採取委任方式,而寧願採取運用影響力,或是在可以控制範圍之內的方法,以選出一個香港人認同而北京亦可以接受的不會”走樣”的人選。 筆者認為:其實,假如北京真的對香港人的”忠誠”具有信心,而讓香港”高度自”及”一國兩制”,則全民一人一票選舉(任何人皆可提名或成為被提名者)或是只由立法局選舉(被提名者絕大多數是立法局議員本身),皆是最好而又可行的制度,前者類於三權分立的美式首長,後者類于英式的內閣制。但由常識判斷,北京都不會贊成,以免出現”挾民意自重”,與中央對抗的失控現象,故寧願在建制上先為之預防,而避免屆時出現”憲法危機”而引起動亂,而北京有這種想法,也很難簡單地”對”與”不對”去加以評論。 瞭解了上述的現實情況,筆者就認為”大選舉團”的方式最為可取,因為大選舉團的間接選舉方式,既合邏輯,也可減低群眾在盲目狂熱之下,選錯了只懂”煽情”及”推銷自己”的人的機會。在現實中,中方可以接受這種方式,而在民主開放上,間接選舉,也不能說不是民主。事實上,法國之總統、英國之首相,以至美國總統的最初選舉方式,不正都是大選舉團的間選方式嗎? 那么,筆者是否贊成八十方案的大選舉團方式呢?筆者的答案卻是:”形式贊同,具體內容則有極大的保留”。 因為筆者雖然贊成大選舉團的方式,卻認為所有選舉團的成員必須都是很明確地經由不同的方式選舉出來的,而每一個推舉選舉成員的界別或團體,必須都是為所公認、為人皆日可的界定團體,如民選立法局議員、民選市政局議員,具有民選身份的區議會主席或區議會代表,經由選舉法所規定有資格推舉選舉團成員的行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筆者對於八十人方案中的六百名成員有兩項質疑,其一是推選代表的不同界別的比例,及其中有些界別是否適當?其二則是選舉團成員中的非明確選舉部份是怎樣產生的?當然,選舉團龐大至六百人,會不會造成為湊夠數而至使雖同屬成員,但份量(質量)卻差異太大的現象? 八十人人方案中最最不能令人贊同的,就是這大選舉團的選舉,竟還不是自由提名、自由參選,而是由選舉團中的提名委員會,遴選三人供選舉團投票,這種與國內流行的”內部醞釀”、”等額選舉”等玩意是否太接近?會否令香港多數人不能受落而使他們連帶對大選舉的間選方式也予以反對? 香港是工商業上的奇跡城市,工商界及專業人士中的許多成功人士,珍惜香港的成就,希望保留香港的特色及活力;在保持香港的穩定上,希望香港不出現大變,在過渡期以至九七年後,不致出現”挾民意以自重”,只知向選民討好而不惜犧牲香港整體利益,致輕則使香港失去原有優點(稅率輕,經濟較少受政治干預)重則招致北京干預的後果。故彈精竭智地籌劃了這一既可為中方接受,又可保持穩定的方案,其一為神功,二為弟子的目標,包括了關乎整體利益的理知成份,我們絕不能以”只知維護工商界利益,只知討好中方”詭之。(實際上中方最大目標,亦是希望維持香港穩定,並得以繼續發展——-當然,穩定並不等於繁榮,某種穩定,所謂一泓死水,反而于繁榮不利。)只是這個方案實行起來,最後必然”走樣”,則一心以為與中方協調,在認同北京的主權及主導之下,爭取一些下放權力,以實行”有限度的自治”(不是”高度自治”)的目標是否可以達成?在理解八十人方案各位提議者的善意之餘,不能不促請其認真從詳考慮。 至於北京方面的意圖,在又要維持香港繁榮安定,又要維持主權原則,復要中港一體(政治一體,經濟兩制),避免失控,確實極不容易。但假如太注重避免失控而刻意要安排這安排那,使”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名存實亡,則難道香港人會有不明白之理?當出現大量用腳投票的人之時,才知欲速不達與適得其反,那時是否太遲? 因此,筆者建議北京方面索性就既有藍圖及底線公開,讓大家一目了然,不必胡亂猜測、浪費港人意見,不必太過擔心”失控”的現象,因為港人素來是很識得自動煞車的;同時、香港也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本身內部也會有互相制約的力量與作用。否則,搞什么顧問團之類的”指導民主”的玩意,反而會將這雙”生馬騮”玩死,寄語北京當局,要對自己有信心,對香港人的智慧也要有信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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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外流的現實意義

人才外流的嚴重性,隨著移民潮的劇化而越來越顯現,加以香港近年經濟發展,整個人力市場,包括高中層管理人員及勞工階層的職位空懸情況嚴重,使這兩個本來各不相干的因素,卻交織起來,益發增加了令人憂慮的程度。 雖然香港人移民海外不自今日始,無論是今日抑過去,海峽兩岸抑香港,不少華人響往外國,或被迫去捱世界,或腰纏萬貫去打天下,或以替子設想為名,遂其移民美夢為實,總之,這種持續不斷的移民隊伍,並引致若干程度的人才外流,是從沒有停止過的。 當然,細水長流,去勢不劇,或本地人才的培訓與海外學子之歸來,能夠與輕微的人才流失相彌補,則終是會回來的輕鬆的說法。 但假如情況不是一如過去長期以來的流失的情形,而是真正成行及輪候申請者,正以一個不能不引起關注的程度的劇增,而大量的資金及專業人事,企業的高中層管理者,正以高速度流往海外,則今日仍然看來是不錯的經濟表現,終必會由盛轉衰,惡果必會日漸浮現。 本來,在這個普遍喜歡報喜不報憂,與及越來越敏感的時刻,將這些雖屬盡人皆知,但部份人士仍不願面對現實的情況,拿出來加以討論,則是極可能被誤解的,但問題是故意地去忽視它,或是只講一些冠冕堂皇的話去安定人心,雖也許屬不得不已,但卻能夠具有些什么實質的作用? 談到移民潮的問題,不少人,特別是不同方面的官方的人員,總是一方面強調情況並不嚴重,一方面指出香港始終是一塊福地,香港將來還會有更好的發展,且環顧整個世界,那裏的生活能有香港的方便,能有一如香港的發展機會?又說香港的資金流出並不嚴重,而美日等外資卻不斷流入,又舉出不少在外國有很好成就的人,出鑒於香港發展良機,或報答其在童年賴以成長的香港,乃毅然返港,投入香港的建設行列。上述這些事例,不是沒有,但到底是只占少數,外資流入,雖表面上維持著一個風光面貌,但這引起只是投機或作炒賣式的熱錢,始終不是香港人由辛勤、創造及累積而來的原屬香港人的財富,國內各省市及中央部門在香港所作的投資活動,也不能完全取代香港原有的財富及資本。故設法留住香港的人才及資金,是香港未來能夠得到更佳的發展保證。 有人提議加速本地人才的培訓,這當然是必需的。事實上,即使沒有移民潮而引致的人才流失,重視培訓本地人才,始終是不易之理,但若欲以之取代流失的大量人才,則未免難成氣候與及難於短期見效。 與春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真正有效,惟有面對現實,找出真正的原因,然後對症下病。 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其實人人皆知,那是信心的危機。數年前,當時的趙紫陽總理問香港記者怕什么,其實答案也是人人皆知。事後的表現,北京當局也是知道答案的,要不然,就不會”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而作為香港主治機回歸的安排了。 只可惜香港人對於國內過去數十年的種種情形,印象實在太深刻了。他們對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全盤予以接受之餘,也不能不抱著”走著瞧”,”以觀後效”的心態。 有人認為香港人不應老是記挂著國內過去所發生過的不愉快的經歷。實際上,過去的創痛,國內同胞比香港人的感受還更要深刻,老是回憶過去的苦難,不僅於事無補,而且也造成不必要的惶恐,倒不如忘記過去,展望將來,不是更具有積極意義嗎? 這話沒錯,雖然我們不應該吸取過去教訓,懲前為後,若老是被過去的夢魔所困擾,也非理知之所為,而近年來,國內的開放及改革也是事實,香港人不會懷疑國內會發展得更好及北京當局對香港的誠意。 但問題是由於國內太強調主權體現,在未來特區政府的組織上不容有失,與及在”一國兩制”的問題上,太強調”一國”的意義,使在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不少關鍵性的問題,其解釋與實際安危,與香港人憑他們的經驗知識所能理解的聯合聲明的內容,已日益遠離。這是明眼人都能看得到的不容否認的事實,則作?香港較高層的專業人士及行政人員,焉能不引起信心危機? 所以,要遏止這種趨勢,不是三言兩語的好言相慰所可以解決的,還必須以實際的行動,落實”一國兩制”的安排;不僅單是經濟上的,還必須在行政權力,司法獨立,以至社會價值觀等的落實上,真正做到一個兩制。否則,單只在聯合聲明的縫隙中,甚或不惜曲解聲明的某些用詞,以遂儘量伸展控制權力,則能夠在毫無導異議中達成這種安排又如之何?權力在我,有何難哉? 際此基本法正徵求意見,而大家又極度關心香港人才外流情況之同時,僅向中港雙方草委們進一言,希望在進一步起草有關條文時,要考慮此一形式以外的現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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