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私立學校的處境看香港教育的路向 刊於明報(一九八五年)

兩集有關私校問題的鏗鏘集,引起了極大的反響。教育界——特別是私立學校的辦理者及在私立學校中任教的教師們,覺得他們的努力被歪曲了,在私校就讀的學生中部份不良的行為被強化,成為使人以為普遍情形都是如此,加深了私校學生的的挫折感,也使本已存在的社會上的對私立學校的誤解,進一步地惡化。 個人不相信港臺的人員是心存惡意的。事實上,該台的製作,一向水準都甚高,其工作人員也極認真。不過,此片集的客觀效果確實如此,這除了使人覺得遺憾外,更不能不促使我們要進一步瞭解,這件事是怎樣發生的?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們不能單怪責港臺的人員拍攝出這套片集,因為他們的潛意識中,本來就覺得私立學校是那么糟的,在先入為主的情形下,其搜集材料,便自然而然地受這些潛意識所影響了。 我們所要瞭解的,就是社會上為甚么會晉遍地覺得私立學校是那么的差?會覺得辦理私立學校的人是那為應該令人反感,及在私校任教的教師,必然是質素較差及較不負責任? 這種印象的來源,相信是產生自一些人們所能看到的表面現象,與及主持教育部門表達的意識。市民們在互相印證下,覺得真是如此。 前者是市民所能看到的,私立學校一般設備都是較為不足,無論是校舍、實驗室、圖書館或特別室,都比不上官津校。而學生方面,其平均學業水準也都較差,不少行為表現也著實令人歎息。 但我們要瞭解,造成這種情形,是有多方面因素的。首先,我們要知道:甚么是私立學校?我們當然不能單純地說私立學校就是好的,或是不好的,因為私立學校只是表示他們的辦理的主體,是由民間的團體或個別人士所組成的校董會,而非由官方所資助或直接辦理的。 事實上,除了最近十多二十年以外,香港的教育,百多年來從來就都是由私人擔負主要責任,其中包括早期的教會或私人所辦理的學術,戰後更有不少由內地搬遷到本港的著名教會學校。當時政府根本上就沒有負起多少教育責任。 至六十年代,由於本港經濟逐步改善,政府乃負起較多的責任,首先擴充的就是小為的階段,除了分佈各區的官立小學外,政府開始鼓勵教會及社團辦理小學,由政府提供校舍,教會或社團只付出小部份,而由政府付出大部份費用,教師的資歷有統一的規定,而薪金也由政府按一定制度支付。 由這時起,小學教育起了很大變化,純粹私立小學開始受到淘汰,學生沒有理由自行掏腰包繳交學費而不去免收學費的官立或資助小學,除非那間小學真的是極為有名的”名校”,故所以到了今天,尚存的私立小學數目寥寥可取,而且都是有特殊背景,或本身是一間極有名望的中學所附設的小學部。 另一方面,官立小學也受到一些衝擊,由於一些津貼學校辦理得很嚴謹認真,相形之下,家長較喜歡把子女送到這些學校去,而不願意送到官立學校去,這與早期家長們為求獲得一個官校學位而漏夜輪候,真不可同日而語,因而迫使官立學校不得不進行”自強運動”,所有同工,共同努力,才將形勢穩定下來。 到今日,由於絕大多數小學均已是資助學校,辦理情況各有不同,且由於人口遷移,部份老區學生不足,無論官津學校紛紛縮班,於是各資助學校,為了避免縮班,也紛紛加強校務,實行”自強”。可見好與壞,與是否私立,根本沒有關係。 當局擴充小學教育完成後,開始擴充中學教育,這就是整個社會而言,當然是值得稱道的。早期當局透過升中試選攏一些成績較佳的學生進入官立或數量並不太多的津貼中學,最初津貼學位分為五年及三年的,除了這些少數的優異生外,大多數都投考私立中學。 由於當時並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讀中學,環境較差、資質較遜或較懶散的,都難於繼續學業,再加上官立及津貼中學的學位也實在不多,故大多數學生都仍然在私立中學就讀,而當時私立學校也仍然可以選擇學生,故辦學者仍可按照本身的辦學宗旨及方針來辦理他們的學校。 私立學校是一個很籠統的名詞,當中有不同的類型及極大的人為上的差異,有些是擁有廣大校園、充實的設備,優良的師資與及數十年的優良傳統,也有條件不及上述學校,沒有運動場,但基本校舍、設施還算不錯,且管教也相當嚴謹的,還有些條件更不足,雖欲把學校辦好,但限於基本條件,始終難於達成理想的。 當然,主事人的作風及精神很重要,故無論校舍的大小,辦起來的情況便有很大的差異,此所以七十年代的私立學校,有些變成來者不拒的”學店”,有些一方面維持著一定的管教水準,另一方面可以開完一間又一間。 這時,可說是私立學校的鼎盛時期,由教會辦理的數十年歷史的,固然可以憑其優厚的底子,發揮辦學的理想;純粹私人的辦學者,也可以隨著他們的志趣,把學校辦理成他們想要辦的模式。當然,也確實有一些人,可以在辦學當中獲取到一些利潤。 七十年代,學生中興起了一些風氣,喜歡將私立學校稱為”乜記”、”物記”,意謂那些私立學校是”學店”,故以”乜記”稱之。主要原因,是他們要收取不太低的學費。其實,那實在是不公平的,著名的教會辦的學校,當時也是私立的,也都是要收學費的,但他們感覺上他們不是”學店”,因為他們有較大的校舍,而最重要的一個因素,是他們不輕易考得入去,相對于普通私校而言,他們是容易進入得多,有些甚至來者不拒,或實行金字塔式,中一大量收生,然後逐級淘汰,到中五會考時,只剩下少數精髓,會考成績不錯,然後又過一步以會考成績作為標榜。 私立學校要收學費與根據法例規定要領取商業執照,成為私立學校被識為”學店”的原因之一,這種想法,絕對謬誤。實際上,私立學校收學費,是其唯一經費的來源。其收費額假如與官立或資助學校 所得自納稅人的來比較,實在是少得太多。至商業牌照的領取,是政府的規定,根本不應據此而謂私立就是商業。 另一方面,由於教育是社會的一項極?昂貴的投資、設備、薪金及各項費用的支出,均需要龐大的數量,故當七十年代政府開始擴展中學教育及提供九年免費教育時,政府作了三管齊下的措施: (1) 增加興建官立及資助中學。 (2) 將一些辦理完善的大規模教會學校轉為資助中學。 (3) 向獨立私校構買學位,即當局與私校洽商,由當局派一數量的學生到這些學校,而由政府?他們繳交學費。 關於第二項,由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期,受政府邀請而為資助學校的,共有五十九間,他們其實本身都有很大規模的校舍及校園,教室的設備,也有數十年的歷史,本可以按其獨特的方針辦理,但最後他們不能夠不接受”邀�”,原因是如單靠學費的收入,根本不能夠支付予教師以一如官津校教師的薪金,則教師為了在有志於教學之餘,也希望得到較高的入息,如此,這類學校空有宏大校園及辦學理想,也無法使教師安於其位,再何況,轉為資助學校後,還可以多得一些資源,以充實學校的設備哩! 在第三項方面:當局採取的現行向私立學校買位的辦法,欲造成下列的現象: (1) 政府向那些私校買位,對私校的能否辦下去有很大的影響,也可說是對私校操生殺之權。事實上,沒有買位的學校,很難持續下去,因為他們不在小學生的選校名單中,因而欠缺學生來源,甚少學生及家長會自願掏腰包往一間要交學費的學校就讀。而政府決定向誰買學位,買多少,便成為該校存亡的關鍵。 (2) 由於很多私校都沒有獨立校舍,政府允許為每名買位學生每年繳交的學費又只有二千多元,(官立學校學生是一萬零三百元,資助學校學生是八千多元),他們以這二千多元負擔如租金、薪金、水電、印刷及學生活動等費用,其嚴重不足的情形,可想而知。於是私校惟有壓縮開支,譬如在初中聘請一些未受師範訓練的教師,而聘任的學位教師及文憑教師又只能支付予資助學校的本至八成的薪金,因此而造成部份教師不安於位。但這種情況,是絕對不能怪責私立學校的,因為教育署實在欠缺理由,對於同是納稅人的子弟,一些是可以享受到一萬零三佰元的資助,而另一些則只有四份一左右,造成這種差異,只不過是他們在小學時成績較差或較佳,這是何等的不公平? (3) 由於私立學校所得到的資源分配是那么不足,則在師資、設備及課外活動方面,自然大受影響,故在家長為子女選校時,也就以官津校作為優先選擇對象。這樣,私立學校便在當局的故意岐視下,進入了惡性循環,而私立學校學校學生的質素,也就愈來愈差(以現有學業成績的評核辦法作標準)。 所不幸的,就是當局欲以此為理由,進一步務必發將這並非由自己直接管理的環節,完全消滅而後快。 他們一面人為地及不公平地控制派位的數量與質量,一面在資源上以極大差異分別給予官津校及私立學校,另一方面又向廣大市民作明知其為虛假的引導,說私校是牟利的,故政府沒有理由給予私校一如官津學校般的資源。實際上,當局並不是將資源給予學校,而是給予受益者的學生。難道十二歲時,被只不過是我們成年人的標準去衡量,被認為差一點,便要受到處罰,罰他們只得到其他學童的四份之一? 假如他們真的學業較差,難道他們不應該獲得更多的照顧,使他們得到更大的改善嗎?國際顧問團報告書不是也主張”積極的分歧性待遇”嗎? 另一方面,私校是否可以年利,教育當局比誰也更為明白。 今日私立學校所收的學費,都是由教育署所核定,而教署核定學費時,是要學校提供前後三年的財務報告及預算的,包括上年度經會計師審核過的,本年度內已實際的收去及預算未來部份的收支,與及下年度的收支預測。 學校必須詳列觀有個別教師的薪金、各項支出及預測下年度需要的支出。由於有此數額的開支,再根據下年度班級結構及學生人數的預測來決定下年度每級所需要收取的學生費多少。在這情形下,教育署只會容許相距極十的收支差異,則學校是否可以牟利,大家便應該可以瞭解了。 其實,教育署不容許私校自行決定收費以充實資源及提高質素,其原因,除了表面上不容許私校”年利”的理由以外,其實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私校若是接受買位的,則以核定的學費都是要由政府撥付的。教署若空許私校給予教師以接近官津學校的薪金,則勢必要大量增加私校的開支,即是要大幅提高學費,結果就是當局增加撥款。故當局明知私校教師薪金偏低,明知私校以此薪金難於挽留教師,也不肯較大幅度提高撥予學校的數額。故根本上就是對私校教師的剝削,對私校學生的不公平, 今日,我們要探討的問題是: (1) 學生的差異是那么大,包括對不同科目的擅長,不同種類的潛質等。但今日我們要求每一個學生在語文方面、數理方面及其他知識性科目方面,都要平均發展。則在此種模式的評核標準下,那些不太能平均發展的學童,便被認為是”差”的學生,這是否合理?我們為什么不能設計多一些課程,以適應各不同類型的學生?我們為什么一定要以今日的模式去衡量學生們,使那些不能符合這一模式的學生都要背負著”差”的名義,而飽受責難及挫折?為什么不能用更多的方法,發掘他們的潛能,恢復他們的信心,讓他們過一個愉快的學校生活?政府為什么一面在資源分配上歧視他們,一面又告訴他們其正在就讀的學校是”差的學校”、”牟利的學校”,與及他們的老師都是資歷較差、水誰不足的? (2) 我們要問:在私立學校任教的教師,面對著最需要照顧的一群,必須加倍耐心,付出更多辛勞,但社會上沒有幾個人瞭解還交相指謫他們質素差、不負責任。政府對他們剝削)(撥付少量資源使其薪金偏低)之餘,還帶頭誤導家長及學生,謂正在教導他們的都是資歷不夠、質素不佳的,這到底還有沒有天理? (3) 普及教育的結果,就是賢愚不肖的均有機會入學,今日私立學校被迫接受了學業水平較不理想的部份,並且承受了”辦理不善、教壞學生”的指謫。當全部私校被消滅時,香港所有學生是否都會全部自動變”好”?過往發生在小學的,是否會在中學重演?屆時部份民津校是否需要”自強”一番?(事實上今日部份辦的資助中學也已面臨此一問題)。 (4) 在全世界都有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兩者可以互相補足,香港教育為什么務必要消滅不是公營的環節?直接控制真的那么重要?那五十九間轉為政府資助的著名教會學校,除了獲得較充裕的資源外,管理及風格上逐漸為單一模式,那不是很可惜嗎?教育上最前線的事,為什么不交回給正在前線上的教育工作者,而務必要事無大小都要由中央集權式的控制? (5) 今日是我們面臨認真檢討香港教育的路向的時候,也是好好地思考,在這個經濟及社會都最自由最多姿多彩的香港中,其最重要的一環——-教育,是否應該反其道而行,要變為清一色的、完全的官辦的?這個路向,長遠而言,對香港的發展有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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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責任制,是香港政府體制發展的方向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刊於《明報》 一向被政府高官引以自豪,透過所謂數以百計的諮詢性委員會及多種渠道,廣納民意供決策參考的香港政府體制,分析起來實際上只不過是一個架床疊盒、點綴多於實質、浪費資源及相當專制的體制。 無可否認,香港政府過去的動作,卻也相當成功;究其原因,主要是香港過去政治局面安定而變化緩慢,香港人在政治上無知無欲,香港政府官員大都是精英份子,講求效率。英國本身是民主體制,對殖民地尚能取開明的態度,加以香港實行自由經濟、並嚴格實行法治,個人自由亦可以得到保障。 隨著香港主治權的轉移,無論各方面怎樣希望保持香港的平衡,但在形勢轉變下,香港未來的變化,肯定會越來越急劇。 要維持香港繼續朝著有利的方向發展,除了必須維持香港的自由體制、司法獨立及謹守法治以外,個人認為:香港本來的政制,必須要予以簡化及強化。 所謂簡化,就是減少架床疊層的情況。 在議會組織上,由區議會、市政局、立未能局、以至行政局,重重疊疊、夾纏不清,實在多餘。作為地方上的基層議會,應該強化其功能,市政局的工作,文娛康樂、市政衛生,本屬政府的工作,應交回政府管理而分由區議會及立法局兩個層次去監督。行政局的組織,在立法局議員是委任時,讓資深義員組成行政區,會同港督作決策、點綴點綴尚說得過去;但當立法局民選之時,尚保留行政局,難道要將其變成像某些地區中的中央委員之上的常務委員會或政治局,騎在立法局之上?合邏輯嗎? 並於強化局功能,須知香港是一個五百多萬人口的龐大經濟體系,作為本港未來政治體制中樞的立法局,必須要有足夠數量的、具有廣泛認識的專議員,使他們分成若干委員會,能夠對不同的政務,有足夠能力去監督及決定其政策。同時,行政機關必須真正的向立法機關負責。 所謂負責,是指立法機關除擁有立法及決定預算的權力以外,並對各部門有質詢權、審查權及高級官員任用的同意權,而行政部門首長,則有責任出席立法機關,接受議員們的詢問,解釋政策。 香港將來無論實行什么形式的政府體制,只有曆行責任制,政府向議會負責、議員向選民負責,才能使政府具有廣泛深厚及擁護的基礎,香港的安定繁榮,才能得以延續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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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內涵以人為本(高家裕 香港教師會同年教學研究大會開幕講詞)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 謝院長、黃錫華助理署長、各位主講嘉賓、各位教育同工: 今日是香港教師會主辦的一年一度的”全港教師周年教學研究大會”,亦是教師會與各個教育團體首長共同合作,以全體教師為對象、推廣教育事功的一項重要活動。 香港大學教務會議剛於昨天通過將學制由三年改為四年,這無疑是香港面臨眾多變革的事項當中、教育上最重大的一項改變之一。 香港教師會對於香港的學制,一向主張中學六年、大學四年,這與從另一種角度去考慮而主張大學三年、預科兩年的稍有不同。主張五二三的會擔心資源的運用問題、同時也顧慮到如中學五年、大學四年,則勢必要預科采一年制,此一年制的預科可謂非驢非馬,既難使預科生的身心獲得發展,同時也增加了學生的考試壓力。這無疑是一個有智慧及具充份理由的考慮,但假如我們將目光放在”以人為本”的教育,面對著國家民族,以至社會的長遠發展,我們是需要具備”通識教育”的專上學生的,則一切資源上的問題、師資的問題等等,都變得較為次要的問題;而且,如中學恢復為天年,則”預科”這一怪胎,也就可要可不要了,與其預科多元化,不如”高中多元化”及”大專教育多元化”。 事實上,教育必須以人為本,因為”人”是社會一切活動的目標。無論任何一種制度、思想或活動,無不以提升人的價值,及使人得享”幸福”、使人覺得生而為人是”幸福”及”有意義”為目的,否則,人便只是知識的奴錄、制度的奴隸、與及人類自己的奴隸。 而所謂”人”,是”全體的人”,為”人”謀幸福,是要為”所有人”謂幸福,不是為某一階級謀幸福,或為某一種族某一宗教信仰的人謀幸福。 我們中華民族一向在這方面便很有智慧及胸懷,故能對各種文化兼收並畜,使民族的生命力得以”曆久而彌堅”。剛剛數日前是偉大的民族智慧的承先為後的一百二十周年誕辰,海峽兩岸以至我們香港,無不予以隆重的紀念,但如何繼承及實踐他的精神和遺志,才是最重要及值得我們深思的。 我們香港今日正處於百年來的重大轉變,也可以說是歷史的契機,香港人如何保持香港的繼續發展,並對我們五千年文化的祖國的發展提供貢獻,實在是香港人千載一時的光榮及偉大的使命。 我們在座的,全都是教育工作者,都在殫精竭智地做著提升我們下一代的能力及質素的工作。剛才我說過:人類社會的一切活動及制度,無不以提升人的價值及幸福為目標,但要達致這一目標的憑藉,並非別的,就是”人”的本身。所以,如何教育一個個的人,使他們一方面能夠發展自我,另一方面又能夠與其他人互愛互助、互相合作、能以善意對人,也能欣賞別人的善意、容忍別人的不同意見,實在是我們教育工作者的重大責任。 對於教育的內涵:知識、技能與品格皆不可偏廢,過去香港的教育,因受著時間、空間及體制的限制,所謂人才的培養,只是培養工作人員——政府的公務員、與及各行各業所需的工作員,所有學制、考試、課程,無不以此為滿足,以至迷失了教育的本義。 今日,無論是中國經過了無限的苦難而需要求變,抑或香港也已置身於歷史的巨輪上而不得不變,身為人類靈魂工程師、特別是香港的教育工作者,除了竭力要求改善自已的工作條件,使我們能安心工作,及被別人”看重”外,到底我們能為國家民族做些什么?能夠為香港的下一代做些什么?與及為發展我們自己的”自我”,及爭取獲得別人的”看重”,我們又能夠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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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改制與中學學制的配合—————-深水涉中學校長 高家裕

相信世界再沒有多少地方會一如香港般的學制混亂不堪,考試壓力之大,以及在高中與大學之間,在短短兩年之內,要應付好幾個公開試。而學生在經過數年功課壓力及考試煎熬之後,卻發現他們過去所作的幾許艱辛,竟然對他們的升學就業,沒有多大的幫助。 造成這種可悲現象與及大量人力與資源的浪費,除了本港高等教育機會不高以外,主要原因包括課程設計的不完善、大學學制不統一、與及香港要面對廣泛的世界性制度的同時,卻又要依戀著對英國制度上的聯繫。 對於上述的矛盾與缺點,表現在兩間大學的學制之爭,與及連接高中與大學之間的預科制度的混亂上。 這種表面上只是學術上的意見紛歧,實際上卻是聯繫著一些較高層次的政治權力,既得復興,與及學術尊嚴等等的問題上。當然,在這些爭論者的潛意識中,其所以要將學制問題上網到上述幾項的問題,只是一種誤會,但他們卻是真正的擔心,在一旦有所改變時,會不會使他們失去了原有的優勢。 當然,他們所提出的表面理由,卻是通識教育、資源之是否足夠,或是國際性的承認等等。 在過去,由於香港是英國殖民地,香港官員事事以英國?師 ,加上政府高官,除了來自祖家者以外,絕大多數是出身最高學府的香港大學,而香港大學事實上也是一間水準甚高的大學,她不僅有充沛的資源、具國際水準的師資,當然,還有在中小學裏,經歷了金字塔式的煉獄,打敗了千萬個競爭者而始得踏入大學門檻的優秀學生。這一切一切,不管是大學本身所具備的水準也好,三年所耗資源委實較四年所耗的較節省也好,都強而有力地證明了三年制的大學並不比四年制差,何況,政府的主要官員,與及在他們權力範圍內所推行建校計劃而形成的五二三制的主流地位,都使”四年制通識教育”與及”六四制”或”三三四制”的呼聲,顯得軟弱無力,不管發出這呼聲的人有怎樣的多,但權力不在他們手中。 大學學制的不統一所造成的混亂——-包括中學至預科學制及課程方面,與及對學生所造成不良的影響,可謂盡人皆知,但由於長久以來,大家對一個神話都深信不疑,就是港大不會由三年改為四年,所以大家都將矛頭指向中大而要求其”四改三”,但在中大堅持下,構成如一九八二年國際顧問團的報告書,也不感觸動此一敏感問題,於是,爭論不下的預科以至大學學制,惟有暫時按下。 不過,形勢對中大及實行一年制預科的中文大學越來越不利,於是中大惟有實行暫收生制度——-以會考成績作為取錄的主要根據,而中文中學的聯合組織,也打算同意放棄一年制預科及取消高等程度試,而代之以兩年制的預科,以換取高級程度試可以用雙語應考的棄車保帥的策略。 殊不知這種做法,將會使本港中學制進一步確定為五二制;試想,沒有堅實的六年的中學,又怎能維持四年制的大學,或在四面楚歌之下,四年制大學又怎可以最終仍能屹然無恙?此所以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二號報告書,乃在中大及港大均不改制的假設下,宣佈了預科教育的改革,將預科統一為兩年,但容許中途落車,同時提出了一個相當中聽,但實行起來卻並非易事的預科多元化的口號。 正當不少人為此一報告書鼓掌之時,港大卻突然宣佈決定將學制由三年改?四年,使不少人錯愕,也戳破了一向深信不疑的神話。 事實上,用四年長培養一名大學生,使他們具有通識教育的機會,這是絕大多數從事高等教育的人所瞭解的,只是過去限於形勢上的因素,使很多即使贊同此一主張的人也不便提出,感謝黃麗松校長臨別秋波于前,新任王賡武校長可較為超然地處理此一問題於後,港大終於由教務會議以多數再通過改制,其他大專院校,除樹仁一貫已主張及實行四年制外,浸會及嶺南學院亦會追隨主流而改回過去其所實行的四年制,理工學院院長雖聲言主張三年制,但亦保留地表示如兩大決定統一為四年時,則該院亦會予以追隨。 因此,大專學制似以不再成問題之時,中學究應如何調整,以與之配合? 個人認為在大學四年、中學六年的大前提下(儘管有極少數人提及將中學改為五年,以便安排五二四的中學至大學修業期限,但將中學由六年改為五年弊多於利),則中學的安排不出”六年一貫”、”三三制”及”五一制”。 五一制是現行中文中學的制度,一年制的預科,非驢非馬,最不可取,只是將會考設於中五的迫不得已的安排,個人屬意于將修業期限定為六年,全面提供六年的中學免費教育,但為使不同性向的學生在中段可以有一個分流,故個人仍然主張三三制,讓學生可根據其意願及性向決定攻讀文法中學或職前教育,當然,此一職前教育需要完整的、實用的,並可以回流而接駁專上教育的。讀完三年文法高中或職前高中後,便參加一個統一的公開試,此一高中會考,既作為大專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根據,亦可以之作為進入社會服務的入職資歷。 至於有人提出在中學採取四二制,並主張首四年是免費教育,後兩年是預科,由於四年免費中學較諸現行五年資助中學教育的目標有所倒退,而”預科”這種制度上的怪胎也不應該繼續保留,故個人最不贊同此一”四二”的安排。 總之,今日已是全面改革大學及中學學制的時間,我們應該好好把握著這港大改制的機會,為我們未來的下一代,安排一個完善的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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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門慘案接二連三,香港應恢復執行死刑

我們很多時候聽人說:”治亂世、用重典”。 當然,香港是一個繁榮安定、歌舞升平的經濟大都會,絕對不是”亂世”。 而另一方面,香港也是一個自由開放,重視人權的法治之區,當然不能像某些草營人命的地區,動不動就是覆以極刑;所以,香港也絕不可能刻意地要用”重典”。 然而,對於一些兇殘毒辣,濫殺無辜者,假如仍然以所謂”仁慈”、”人道”等為理由,反對施行死刑,則無異是對善良者的極度殘忍。 有人謂:沒有人有權為奪其他人的生命——包括依法而執行死刑的人。 也有人謂:一個人犯了事,報復絕非良策,即使是殺了人,即使將凶徒施以死刑,則遇害者也不能起死回生,徒然多損害了一條生命。 還有些人認為:萬一判案發生錯誤,若干年之後,認為已認殺害者一旦出現(過去所謂公海命案,遇害者被扔進海裏,據說辯護律師即以此作為辯護理由),或發現兇手另有其人,則被錯判已被執行死刑者,則豈非無可挽回? 上述這些理由,雖然表面上都屬振振有詞、言之成理,但我們要問:社會不能依法掠奪一個”該死”的奪去了他人生命的人的生命,難道凶徒卻可以冷靜地計劃地及有預謀地去佈局殺人,或是只不過為了些微事故而殘害他人,甚而濫殺無辜、禍及婦孺嗎? 對於一些搶劫或作案者,出發前已周密部署、帶備槍械,準備隨時發火,對反抗或異動者格殺勿論的冷血凶徒,仍然可以以”不忍人之心”,不作報復之想,而以為可以以教育再教育嗎? 至於因恐怕發生錯誤,使疑犯被誤判而造成無可補償的損失,那也是不可能的事。因為: 一、 所有疑犯都先被假設無罪,在被判刑前,他都被假設是清白的,被告無需自證自己的無罪,尚是需要由控方去證明被告犯罪的種種證據。 二、 控方的證據,必須無任何疑點,假如有絲毫不確實或可疑之處,則其疑點之利益被告,不能定罪。 三、 依香港現行法例,謀殺始足以判死刑,而謀殺必是有動機、有預謀,假如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即使一時氣憤,動武之下而致人於死,通常都只是被判誤殺而不會被判死刑的。 四、 自衛或因緊急情況之危險而殺人,不會被判謀殺罪名成立。 五、 被控謀殺者,都會自動安排有律師為其辯護。 六、 被控謀殺者必先進行初級偵訊,表面證據成立始轉解高院,經過冗長審訊程序始行定獄,此後,被告仍然可以上訴。 七、 高院設立陪審員制度,由法官引導根據庭上證供裁判陪審員一致始能罪名成立。 故整個審訊程式極度嚴密,不可能發生誤判情形,假如仍然有所懷疑的,則不應懷疑死刑執行是否正確,而是應該如何的確保審訊程序更加嚴密。 事實上,香港的法律明文規定凡犯謀殺罪者均必須判需死刑,但自從二十多年前三狼案以後,香港便從未執行過死刑,此中原因,只因英國本身已廢除死刑,愛爾蘭共和軍濫殺無辜、震撼英倫,也不能使議員老爺們改變他們的”仁慈”的心、腸,以致香港的死囚,每次請求英女皇赦免死刑時,均照赫如儀,以至後來”港督會同行政局”也照例予以赫免,以免驚動女皇這”老人家”。 但是,當我們連日來看見先後多宗怵目驚心的冷血命案,或是滅門慘案,我們能夠無動於衷嗎? 我們要問問那些所謂人道主義者,當被殘殺、奸殺或被滅門的,是你的家人或親友,你們還可以”人道”如故嗎? 要香港追隨英國不執行死刑,為什么又不依英國法例而容許同性戀合法化? 在香港越近九七年時,可能越多出現”幾大就幾大”的大封相案例,則是否應對這類”死有餘辜”的冷血份子覆以應得的懲罰,加以阻嚇,其他潛在性的犯罪份子俾善良市民的安全有所保障。 今日未設置之前,讓我們先行”港人用港法”,作為”港人治港”的先聲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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