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界與立法局 功能團體選舉

高家裕發表文稿匯

《華僑日報》報慶約稿 24/5/1985

在香港歷史上,沒有任何年份比一八四二年及一九九七年更為重要。前者是滿清因吃敗仗而將香港割讓予英國,以後更陸續割讓及租借其餘部份。後者則因為新界地區租借期滿而須要連同割讓地一起歸還。

除上述兩個年份外,相信影響於香港的另一個最重要年份,就非一九八五年莫屬了。

今年五月,有關安排香港在十二年後正式結束英國統治的協定開始生效。而為了配合未來的改變,今年九月將首次實行立法局部份民選,作為逐步推行”還政於民”,將管治權過渡到”植根於香港”的”港人政府”,而在較早前的三月份更已率先進行第二次的區議會選舉,增加區議員名額,並自行選舉區議會的主席,作為中央代議政制的地方上的基石。

代議政制的意思,是由民為選出他們的代表,組成一個議會,作為全國(在香港而言是全港)的立法及決策機構。

法治的現代化國家,一切法律及重要政策的制定,都得經過立法機構–一一般國家是國會的通過,行政機構只是按法律及立法機構所認可的政策辦事,解釋法律、審訊案件,那更是司法部門的事。

香港政府的成立及組織,以”以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為憲政基礎,百多年來,作為香港立法機構的立法局,所有議員–包括官守與非管守議員,全數都是由港督所委任。儘管近年來,委任的非官守議員的人數已頗有增加,而其委任的對象,也已不僅局限於商界”大班”或專案人士,而遍及各個階層,包括教育界、宗教界、社工界、甚至勞工界,其代表性已頗為廣泛,但由於他們全部都是由委任而來,並非經由選舉而取得席位,故他們並不能代表民意,充其量只是港督自各個階層中所選拔出來的諮詢對象而已。而整個立法局,也不過是一個香港總督的諮詢機構。

所以,百多年來,香港市民儘管因當局的容忍而獲得頗大的自由,但卻全無民主可言。

到今年九月,這種情況卻必然會有很大的改變,儘管立法局中的官守議員及委任非官守議員加起來,數目仍然超過民選議席,但由於選議員之產生,分別來自不同的途徑及層次,他們的意見不集中,步調不一致,乃是必然的現象。

在這次區議會選舉以至區議員互選主席時,我們都可看到有關當局”善意安排”的痕跡,希望在首次關係到中央代議政制的區會選舉中,不致出現太多與政府政策格格不入的”壓力人士”,以免 “落筆打三更”,一開始便出現難於控制的情形,致打亂了逐步施行代議政制的陣腳。

可預見的,九月的立法局議員選舉中,占十二席的選舉團選舉,除市政局及區域議局各將選出一席外,其餘分別由各個區議會(一區,一個或合兩區選一個)選出總共十個席位,有關方面必作”善意的關注”,希望所選出的立法局議員,都能具有識見、能力而又較為平穩。情形就如一個母親對必然要成長的子女,總是”不放心”,要為他安排這安排那一樣。

至於經由功能團體所選出的議員,由於他們各身有其本身行業的專業能力與識見,相信有關方面可以”操心”不多。

由此看來,九月份的立法局將屬多彩多姿,不僅民選立法局議員對任何問題都會有來自不同角度的看法,即使由港督委任的非官守議員,也會有越來越多的獨立見地,而不再太顧慮會否因開罪當局而不再被委任。事實上,在過去一兩年來,立法局議員這種獨立性越來越明顯,不再純粹是橡皮圖章。

其實,這是邁向民主的代議政制之初的必然現象,原屬健康的。說深一句,民主本來就是大鳴大放,各自發揮,只是大家都服從多數的決議而又能同時尊重少數人的意見而已。

說到立法局的選舉,究竟應該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一直都頗有爭論。

個人認為:爭論是不必要的,因?就大方向來說,最後終會實行全面或大部份議席的直接選舉的。因?間接的選舉,到底不算是直接的民選;民主的真諦,就是一人一票,不管你是賢愚貧富。雖然民主也有種種弊端,但相對而言,它是弊端最少的制度。

間接選舉最大的弊端,就是參與投票者本身,只是憑個人一已的意願去投票,而非根據其原來選他出來的選民的意願去投票,故往往有權投票的人,便利用他的一票去與其他人交換某種互利;我們在今年九月的區議員選舉立法局議員的過程中,必然看到不少這種情形。而事實上,區議員們也不可能在他的選區內進行全面性而準確的民意調查才去投票,假如每個區議員都真的這樣做,那不如乾脆實行直接選舉好了。

至於以功難團體方式,由不同行業選出立法局議員,這種辦法,在民主意識成熟的社會,原是不必要的。但香港百年來從未有過民主,五十年代即已開始的市政局選舉,一直反應都不太熱烈,即以政務當局一再大力催谷的區議會選舉來說,部份區域仍然反應平平。當登記為選民的人數太少,投票的人占選民的比例又不大,則有些候選人會在只得少數選民的支持便能當選,這會歪曲了民意,是很危險的事。

故在推行議政制之初,部份議席由功能團體選舉出來,不失為一個可以接受的過渡性辦法,因他有助於平衡各個不同階層及業體的比例,並在本港民主素未成熟時,能夠得到一定比例的專業人士,及對本港特有經濟體系具有重大貢獻的人士,為本港建政服務,這大大有利於香港在敏感時刻保持平衡與穩定。

不過,在贊同功能團體方式的同時,卻不能不有所保留:
(一)、我們必須要確定直接選舉是終要實行的大方向,功能團體及間接選舉只是一種過渡時期的辦法。充其量,即使它在日後仍然保留,也只應占一個較小的比重,故個人認為:
(1) 在一九八八年必須開始局部直接選舉。
(2) 逐漸增加直接選舉的議席,直至立法局內有足夠議員分成不同專責小組以處理本港不同政務之監察、立法及政策審訂案事宜。
(二)、必須檢討功能組別之議席:

現時十二席中,商界、工業界及勞工界分別占兩席;金融界、社會服務、醫學、教育、法律及工程界各占一席。分析起來工、商及金融合共占五席之多,比例上未免過大,尤其工、商兩界各分為兩組,每組實在只是一個團體。

而在另一方面,作為人數最多、影響最大的教育界,卻只有一個席位,假如不是工商界太多,便是教育界太少。

當局究竟以什么標準來決定功能團體議席的數目?實在令人費解!是不是振臂高呼便可得償所願?(某些行業在綠皮書階段原是沒有議席。經過抗議後便獲得分配。)

抑或默不作聲便可任意削減其比例?(教育界由綠皮書階段的六席占其一被削減至十二席占其一)教育界有權要知道當局作此決定之前或後所曾經作過的諮詢過程,何以被諮詢的人竟完全不感覺到需要提出意識?抑或以為選舉方式尚屬「有利」而竟忘記了要為教育界整體爭取發言地位?

總之,功能團體選舉方式問題太多,當局就盡速檢討並予合理的調整,整個教育界都在關注中,大家心中也明白究竟曾經發生過些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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