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很多時候聽人說:”治亂世、用重典”。
當然,香港是一個繁榮安定、歌舞升平的經濟大都會,絕對不是”亂世”。
而另一方面,香港也是一個自由開放,重視人權的法治之區,當然不能像某些草營人命的地區,動不動就是覆以極刑;所以,香港也絕不可能刻意地要用”重典”。
然而,對於一些兇殘毒辣,濫殺無辜者,假如仍然以所謂”仁慈”、”人道”等為理由,反對施行死刑,則無異是對善良者的極度殘忍。
有人謂:沒有人有權為奪其他人的生命——包括依法而執行死刑的人。
也有人謂:一個人犯了事,報復絕非良策,即使是殺了人,即使將凶徒施以死刑,則遇害者也不能起死回生,徒然多損害了一條生命。
還有些人認為:萬一判案發生錯誤,若干年之後,認為已認殺害者一旦出現(過去所謂公海命案,遇害者被扔進海裏,據說辯護律師即以此作為辯護理由),或發現兇手另有其人,則被錯判已被執行死刑者,則豈非無可挽回?
上述這些理由,雖然表面上都屬振振有詞、言之成理,但我們要問:社會不能依法掠奪一個”該死”的奪去了他人生命的人的生命,難道凶徒卻可以冷靜地計劃地及有預謀地去佈局殺人,或是只不過為了些微事故而殘害他人,甚而濫殺無辜、禍及婦孺嗎?
對於一些搶劫或作案者,出發前已周密部署、帶備槍械,準備隨時發火,對反抗或異動者格殺勿論的冷血凶徒,仍然可以以”不忍人之心”,不作報復之想,而以為可以以教育再教育嗎?
至於因恐怕發生錯誤,使疑犯被誤判而造成無可補償的損失,那也是不可能的事。因為:
一、 所有疑犯都先被假設無罪,在被判刑前,他都被假設是清白的,被告無需自證自己的無罪,尚是需要由控方去證明被告犯罪的種種證據。
二、 控方的證據,必須無任何疑點,假如有絲毫不確實或可疑之處,則其疑點之利益被告,不能定罪。
三、 依香港現行法例,謀殺始足以判死刑,而謀殺必是有動機、有預謀,假如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即使一時氣憤,動武之下而致人於死,通常都只是被判誤殺而不會被判死刑的。
四、 自衛或因緊急情況之危險而殺人,不會被判謀殺罪名成立。
五、 被控謀殺者,都會自動安排有律師為其辯護。
六、 被控謀殺者必先進行初級偵訊,表面證據成立始轉解高院,經過冗長審訊程序始行定獄,此後,被告仍然可以上訴。
七、 高院設立陪審員制度,由法官引導根據庭上證供裁判陪審員一致始能罪名成立。
故整個審訊程式極度嚴密,不可能發生誤判情形,假如仍然有所懷疑的,則不應懷疑死刑執行是否正確,而是應該如何的確保審訊程序更加嚴密。
事實上,香港的法律明文規定凡犯謀殺罪者均必須判需死刑,但自從二十多年前三狼案以後,香港便從未執行過死刑,此中原因,只因英國本身已廢除死刑,愛爾蘭共和軍濫殺無辜、震撼英倫,也不能使議員老爺們改變他們的”仁慈”的心、腸,以致香港的死囚,每次請求英女皇赦免死刑時,均照赫如儀,以至後來”港督會同行政局”也照例予以赫免,以免驚動女皇這”老人家”。
但是,當我們連日來看見先後多宗怵目驚心的冷血命案,或是滅門慘案,我們能夠無動於衷嗎?
我們要問問那些所謂人道主義者,當被殘殺、奸殺或被滅門的,是你的家人或親友,你們還可以”人道”如故嗎?
要香港追隨英國不執行死刑,為什么又不依英國法例而容許同性戀合法化?
在香港越近九七年時,可能越多出現”幾大就幾大”的大封相案例,則是否應對這類”死有餘辜”的冷血份子覆以應得的懲罰,加以阻嚇,其他潛在性的犯罪份子俾善良市民的安全有所保障。
今日未設置之前,讓我們先行”港人用港法”,作為”港人治港”的先聲罷!